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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《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》今起正式实施

2012/5/23 14:48:17      点击:

   全市首个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地方规章。近日,出台《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《办法》的出台,将弥补电力行政执法的空白。
禁止6种危害电力设施建设行为
近年来,我市存在电力设施遭外力破坏事件增多、“树线”矛盾较为突出、一些单位用户设施老化严重等问题。记者从供电局了解到,2015年至2018年,由于工程施工,造成的电力设施破坏233起,共导致110千伏及以上线路跳闸13次,10千伏公用线路跳闸212次。
针对这些问题,《办法》由市人民政府十六届第七十三次常务会议全票通过。《办法》明确,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非法占用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、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等6种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,以及围闭、损毁电力设施,封堵巡查道路等8种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。
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 台账要保存至少2年
《办法》明确,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堆放塑料、薄膜、帆布等易飘挂物以及垃圾、沙石等,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焚烧物品,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鱼塘、水库钓鱼,向电力线路或者其他电力设施射击、抛物为明令禁止的危害电力设施行为。
对于出售、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、金属材料的,《办法》明确,收购经营者应向公安机关备案,收购单位的收购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,视频监控录像有效存储时间不少于30日。单位出售的,经办人须出具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,单位证明要注明出售品的来源、数量、规格等。个人出售的,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明。
相关链接
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:
1.非法占用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、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;
2.非法占用或者改变建设项目中规划安排的变电站、配电房、电力线路以及其他电力设施用地;
3.涂改、移动、损害、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;
4.破坏、封堵施工道路,截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;
5.冲击、扰乱电力设施建设工地的施工秩序;
6.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。
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:
1.围闭、损毁电力设施,封堵巡查道路;
2.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鱼塘、水库钓鱼;
3.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倾倒酸、碱、盐等有害化学物品;
4.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搭建临时棚屋、铁皮屋等建(构)筑物;
5.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堆放塑料、薄膜、帆布等易飘挂物以及垃圾、沙石等;
6.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焚烧物品;
7.向电力线路或者其他电力设施射击、抛物;
8.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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